时间: 2024-11-24 05:45:15 | 作者: 产品中心
由主电动机驱动皮带轮和皮带,通过减速机传动小齿轮,小齿轮与固定在盘底的大齿轮相互齿合,向项工作;大齿轮则通过**合理的设计,安装在固定于机架调节盘上的主轴上,以支撑整个造粒盘的工作(本机于喷雾机配套使用)物料进入造粒盘后,经造粒盘的不断旋转和喷雾装置,使物料均匀的粘和在一起造成圆球状颗粒;在该机造粒盘中上部设计了自动清料装置,防止物料粘壁,从而大幅度的提升了本机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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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
第四条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有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
(三)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设区市调减的能源消费指标。
(四)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煤炭指标以及发展核电等新能源、“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
(三)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设区市,分别调减省下达的能源消费指标年均值的5%和10%。
(四)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全部或部分煤炭指标,发展核电等新能源、“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
对于积极支持、配合开展省级能耗指标收储的设区市,优先支持其所属项目获得依申请使用指标。
1.实行基准价格制,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省内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基准价格暂定为能源消费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150元/吨。
2.经评定,对全省产业体系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起的产业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省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总量20%左右用于市场竞购类项目,其他指标用于依申请使用类项目。
依申请使用类单个项目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能耗总量或煤炭消费量的50%。省政府认定属于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使用数量可具体研究确定。
1.提出申请。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向所在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乎条件的,由初审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不是满足依申请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3.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标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审核确定不予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回复。
4.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缴纳使用价款,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1.发布信息。用于市场竞购类的能耗指标竞购信息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不定期发布。竞购信息包括当次竞购的能耗指标数量、基准价格、参与竞价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要求参与竞购。
2.资格评审。随机选定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竞价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3.竞价确定。竞价当日,由能耗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依程序组织竞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竞价最高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获得相关指标。
4.指标下达。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缴纳使用价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竞价结果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缴纳的使用价款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耗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能耗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和高耗能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安排年度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使用指标: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暂停其评审业务,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能耗指标收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派省委,省工商联。